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> 法言-中国古代法治箴言
法言-中国古代法治箴言
商品编号:5313601
ISBN:978-7-5099-0721-4
市 场 价:¥48.00
折 扣 价:
¥
38.20
丛书:
上架时间:2016/6/9 7:15:53
出版社/厂商: 人民出版社二科
作者: 林乾
出版日期: 2016/5/1 0:00:00
装帧: 平装
内容简介
天下之事,不难于立法,而难于法之必行。 法不阿贵,绳不挠曲。 奉法者强则国强,奉法者弱则国弱。 道私者乱,道法者治。 凡法事者,操持不可以不正。
天下之事,不难于立法,而难于法之必行。 法不阿贵,绳不挠曲。 奉法者强则国强,奉法者弱则国弱。 道私者乱,道法者治。 凡法事者,操持不可以不正。
目录
第一章 百花竞放——春秋战国
予产:“成文法”的开创者
邓析:古代“律师”之祖
管仲:法家先驱
慎到:尚法的黄老道家
商鞅:厉行法治的改革者
荀况:隆礼重法
韩非:法家集大成者
本章延伸阅读
第二章 礼法并治——秦汉
张释之:廷尉典范
董仲舒:“春秋决狱”
董宣:“强项令”
本章延伸阅读
第三章
第一章 百花竞放——春秋战国
予产:“成文法”的开创者
邓析:古代“律师”之祖
管仲:法家先驱
慎到:尚法的黄老道家
商鞅:厉行法治的改革者
荀况:隆礼重法
韩非:法家集大成者
本章延伸阅读
第二章 礼法并治——秦汉
张释之:廷尉典范
董仲舒:“春秋决狱”
董宣:“强项令”
本章延伸阅读
第三章 罪刑法定——魏晋南北朝
曹操:崇尚法家
请葛亮:丞相典范
刘颂:“罪刑法定”
张斐:律学大家
本章延伸阅读
第四章 法制成熟——隋唐
魏征:谏臣
长孙无忌:疏定唐律
戴胄:为天下守法
狄仁杰:“神探”
徐有功:与天子争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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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五章 法制转折——宋
包拯:“青天”
王安石:“三不畏”的改革家
宋慈:法医学之父
本章延伸阅读
第六章 法制蜕变——明清(一八四〇年前)
王阳明:知行合一
海瑞:清官
张居正:救时宰相
黄宗羲:“非法之法”
陈廷敬:名臣
本章延伸阅读
第七章 法制的近代转型——晚清(一八四〇——一九一二年)
张之洞:旧法“卫道士”
沈家本:媒介中西
梁启超:近代法学的开创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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后记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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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法言:中国古代法治箴言》: 1.欲改旧制,私造“竹刑” 邓析的青少年时代,正值子产执政。子产希望通过铸刑鼎,使老百姓学法、知法、守法,从而实现天下大治。 邓析身处这种法律公开的氛围下,不仅主动学习子产颁布的法律,而且还喜欢琢磨、研究这些法律。琢磨久了之后,便发现子产颁布的法律有漏洞、不完善。于是,“胆大妄为”的邓析做了一件在许多时代都可能要掉脑袋的事。
《法言:中国古代法治箴言》: 1.欲改旧制,私造“竹刑” 邓析的青少年时代,正值子产执政。子产希望通过铸刑鼎,使老百姓学法、知法、守法,从而实现天下大治。 邓析身处这种法律公开的氛围下,不仅主动学习子产颁布的法律,而且还喜欢琢磨、研究这些法律。琢磨久了之后,便发现子产颁布的法律有漏洞、不完善。于是,“胆大妄为”的邓析做了一件在许多时代都可能要掉脑袋的事。 他在没有官方授权的情况下,自己起草了一部法律草案,并且还把它刻在竹简上,广为散发,史称“竹刑”。 这部“竹刑”的具体内容,今天已不得而知。不过,根据后人只言片语的评价,对其内容也能作一些大致的推断。如儒家大师荀子批评邓析“不法先王,不是礼义”,晋朝的著名法学家杜预说他“欲改郑所铸旧制”,从中均可看出,邓析是一个把儒家开口闭口称道的“先王”视为浮云、把“礼义”视为无物的离经叛道者,其制订的“竹刑”的内容自然具有革新意味。 另外,这部“竹刑”的性质也有两种可能,一是邓析另起炉灶,重新起草了一部全新法律,则此“竹刑”就大致相当于今天的法律草案专家建议稿;另一种可能是,邓析并未制订新法,而是对现有法律的修改、补充与完善。但无论如何,这部“竹刑”都没有法律效力。(出自《列子·力命》) 2.聚众讲学,承揽诉讼 私自编订“竹刑”,跟朝廷唱对台戏已经够“刁民”了;不过,如果以为邓析的“刁民”程度仅只如此,那就太低估邓析了。他还聚众讲学,开设法律培训班,向老百姓传授法律知识与诉讼技巧,并且还帮别人打官司。《吕氏春秋》记载,邓析帮别人打官司时,大官司收取一件外衣的代理费,小官司则收取一件短裤的代理费。 邓析属于“名家”,何为“名家”?就是中国古代的逻辑学家,其辩论水平可以与古希腊的“智者学派”相媲美。所以,邓析的法庭辩论水平非常高,经常能够“以非为是,以是为非”,“所欲胜因胜,所欲罪因罪”,当时凡是邓析代理的官司几乎每场必胜。他也因而成为全国知名的“大律师”,拿着外衣、短裤前来找邓析代理官司的人一时络绎不绝。 记得叔向写信给子产的时候,对他的一个告诫就是,一旦公布法律,老百姓就会钻法律的空子,争讼不止,从此将国无宁日。应该说,在这一点上叔向的预测是非常准确的,郑国的老百姓确实因为法律的公布而“争讼不止”。而且,由于有邓析这种专门教老百姓打官司的职业法律人,更是导致了“郑国大乱,民口欢哗”的局面,影响了郑国的安定团结。 继子产、子大叔而任郑国执政的姬驷歂没办法应付这种局面,只好想办法杀了邓析;但在杀邓析的同时,采纳了他的“竹刑”。杀其人而用其法,可见其“竹刑”的合理性。 (出自《吕氏春秋·离谓》) …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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